《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9月1日施行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
西安市汽车保有量超过420万辆,停车位仅有 299 万个。为了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9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鼓励错时共享停车、老旧小区安装立体停车设施,居民区周边道路具备条件可设置限时段停车位。
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8月13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
华商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突破420万辆,全国排名第7位。2020年,经初步调查,西安市(含郊县)停车位有299万个(中心城区有272万个),停车位供需矛盾非常突出。
为解决机动车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要求。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要求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还规定了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
鼓励老旧小区安装立体车库
人防车位不得出售
《条例》明确,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人防防护要求。
居民区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可设置限时段停车位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车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火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三十米范围内;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个人可以依托停车系统
实现停车位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西安市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并将出入口采集的车辆数据、视频图像接入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信息依法保密。
西安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推进电子收费工作时限。
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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